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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問題總解


 

二三.聖靈所賜的恩賜是什麼?其意義如何? (林前十二28~31)
         在使徒時代,聖靈所賜予信徒的是有各種不同的恩賜,聖靈的運行是隨己意分給各人,所以信徒所佔的地位和所蒙的恩賜,都是由神而定,如同祂把不同肢體俱各安排在一個身子上一樣,各盡其功用(林前十二18,6;羅十二4~8;弗四7,12)。我們從本章及以弗所書四章11節互相參閱,可以看出聖靈的恩賜,就是神在教會所賜的各樣職分,共有十餘種,其意義分別說明如左:

        1.使徒—原文(林前十二28;弗四11),意係奉差者,由侍奉主聖靈的差遣,宣傳救主救人的使者(徒十三4)。此名在聖經上有廣義與狹義之二用,廣義如救主差遣往外傳道之使徒七十人(路十1),狹義即如主的十二使徒是也(太十1~5)。

        2.先知—原文(林前十二28,10;弗四11),意係說豫言者,就是代替神之發言者。他有講道之能,使人學習道理,得安慰得勉勵,教會得造就(林前十三2;十四1,3,4,31),如主降生時的女先知亞拿(路二36),在五旬節以後有人得默示為先知的,有亞迦布與耶路撒冷教會先知(徒十一27;二十一10),安提阿教會的先知(徒十三1),猶大和西拉(徒十五32),以及傳福音的腓利的四個女兒等皆為先知之職(徒二十一﹞

        3.教師---原文(林前十二28;弗四11),意思是教導教訓者,有智慧和知識,將使徒和先知所啟示的真理,心領神會,且用合宜的言語表達出來,使人受教訓,使教會得造就,如有五旬節以後,在安提阿的教會有幾位作教師的(徒十三1;參十八24~28;羅十二7)。又猶太人的拉比,或主耶穌皆被稱為教師者。

        4.行異能的—意即行神績者(林前十二28,10),是憑其信心行其超乎自然界之奇事,以取信於人,如使徒彼得罰亞拿尼亞夫婦之死罪(徒五1~12),使女徒多加復活(徒九36~42),又如保羅使以呂馬立刻瞎眼(徒十三8~12),使猷推古復活(徒二十9~12)等此類皆聖靈的恩賜,為主作見證(參來二4)。

        5.得恩賜醫病的—意指人蒙聖靈賜他憑信心行異能醫病(林前十二9,28),非平常之醫病可比,如使徒彼得奉基督的名,叫一個生來是瘸腿的人起來行走(徒三1~8),又如保羅為島長部百流的父親按手禱告,治好了他的熱病和痢疾(徒二十八7~9)。

        6.幫助人的---意指善於賙濟窮人,和看顧病人的事(林前十二28),就如教會的執事,或是熱心於慈善事業之施捨濟助者(參徒六2,3;九36;十1,2;提前五9,10)。

        7.治理事的---就指治理教會的長老,按照聖經分為二種,即施教的長老,平常或名為牧師,和治理的長老(參徒十五2,4,13,22;提前五17;弗四11;羅十二8)。

        8.說方言的---原文意指舌音(林前十二28,10),說方言是人被聖靈感動所講說出來從來未識各樣奧秘的言語。方言與作先知講道二恩賜彼此有密切的關係,乃因二者都是由神超然的能力而來(林前十四2;徒十九6)。保羅將說方言與翻方言的列在各種恩賜之後,表示這二者不是最重要,免得哥林多教會信徒過於看重方言(林前十二10,28;參十三1,8)。

        9.這種翻方言的恩賜,雖與說方言的不同,且常為另一人所得〈林前十四27,28〉,但有時說和翻二恩賜都歸一人,如從「因為說方言的,若不翻出來」(林前十四5)這下半句按原文該譯為「若他不翻出來」的意思看來,可知有時翻方言者,也是說方言者本人了。

        10.更大的恩賜─原文是眾數的,雖然不少解經家認為是十三章之「愛」,但保羅似乎是要信徒勿過分強調方言的恩賜〈參十四章〉,而更注意其他前列的恩賜。

        11.智慧的言語─智慧意指福音,就是神所啟示的真理(林前十二8;參二6~8),如為使徒們和先知們,能得這樣智慧的恩賜(參弗三4,5;徒六10)。

        12.知識的言語---意即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來解釋福音,以引起人的信心,這種恩賜亦為使徒和先知所有(林前十二8),按10節與28節的次序,可見「知識的言語」亦為教師。

        13.信心---意思非指得救的信心(林前十二9),因為凡是信徒得救的信心都是相同的,此乃指工作的信心,如信徒的工作信心大小各有不同(參太十七19,20;林前十三2;來十一1~40)。

        14.辨別諸靈---「諸靈」乃指感動先知的靈,「辨別諸靈」(林前十二10),意即指一個先知是被聖靈所感,為辨別諸靈的人,如在使徒時代有許多冒充受聖靈的假先知起來,妖言惑眾,引誘人離開真道,敵擋基督,因此就必需有這種恩賜的人來試驗,辨別其真偽的靈來(參約壹四1~6;徒十三6~8)。

        15.傳福音的─意指宣報佳音者〈弗四11〉,如基督受膏而宣佈福音,乃膺此稱〈路二十1〉,以後如使徒保羅和執事腓力,提摩太人等,與早世紀之諸門徒等,皆為往各地之傳福音者〈羅一15;徒八4;二十一8;提後四5〉。按此傳道職分之次序,係先於牧師、教師之職,其行動居處無定,常奔跑各處宜道,引人歸主,然後設立牧師教師,以作訓誨教導之責,俾使信徒得著牧養,靈性長進,堅守聖道。

        16.牧師─意為護羊或牧羊者〈弗四11〉,新舊二約中皆見之,或譯作牧人,牧者等詞〈參耶十21;十二10;二十三2;彌五5;可六34;太二十五32〉,其職分在新約時代,乃是牧養教會,照管信徒,培養訓練造就信徒靈命之長 進,帶領教會各樣屬靈的事工,以期堅固復興〈參約二十一16;徒二十28;彼前五2〉。

        以上所列各樣的恩賜和職分,是在使徒時代教會內存在的,因在那時候要遍傳福音,廣行神蹟,設立教會,需要大量超自然的現象和屬靈的恩賜,但至少以後卻無此需要,是以證明神並非都要這些職分恆存下去,所以我們現今的教會,如使徒,先知,行異能的,說方言的等是罕見的,而有些職分神仍要繼續賜下所需的恩賜,如執事、長老、教師、傳道者等就常保留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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