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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舊約全書導讀


哥林多前書

(以下資料摘錄編輯自大光所出版之「新舊約聖經總論」)

一、內容要義
        本書係列為保羅書信第二卷(羅,林前),其重要內容,係記哥林多教會分爭結黨之原因,屬神的智慧,教會建造的根基,神的管家,淫亂之罪行,爭訟告狀的虧欠,嫁娶的問題,禁食祭偶像之物,靠傳福音養生,逃避拜偶像之事,妄用自由,論婦女地位,聖餐的意義,屬靈的恩賜,教會設立的組織,愛心的偉大,作先知的重要,用合宜的恩賜,復活的憑據,捐輸的方法,以及最後勸勉祝福與安慰等事。本書雖只論哥林多教會的事,卻與歷代以來的眾教會,息息相關(一7),對於教會行政原則,合一之道,聖潔生活,聖靈的交通,恩賜的運用,皆有明確的解釋,並且啟示一條適當的途徑;是一封責備的書信,對於教會教育與管理,有其重要之價值。

二、本書著者
        為使徒保羅與所提尼的聯名書信(一1∼2),由於書中的文法和句法,與保羅其他書信,並所論的事與使徒行傳等,很多相符,足見本書實為保羅的著作;古教父羅馬之革利免、波利克、猶斯丁等,皆曾引述本書,咸認係保羅所著者。
        所提尼--意拯救,係猶太人,為哥林多猶太教繼基利司布(徒十八8)管會堂的人,大半是由長老選出,其職務乃經理集會之事,(參路十三14;徒十三15)。保羅在他的會堂宣講真理時,激起猶太人之反對,在迦流方伯面前控告保羅,所提尼因此亦受連累,被猶太人揪住撲打堂前(徒十八12∼17),至於本書所記此人(一1),是否與徒十八17節中的所提尼同為一人,難以肯定,若是指為一人,他所受的鞭打之苦,乃是與他有益,使他終於悔改歸主,成為保羅一同具名書信的好弟兄了。

三、時地對象
        本書約在主後五十七年,五旬節之前,於以弗所工作時所著,時當保羅第三次旅行佈道之期(林前十六8;徒十九20∼41;參林前十六19;徒十八26),其對象乃達與哥林多教會信徒第一封書信(一2),保羅在寫本書之前,曾另達有前書(五9),未有列入聖經的。

四、著作原因
        是當保羅離開哥林多,居留在以弗所三年期間(徒十九及廿31),其時哥林多教會領袖的代表們,來到以弗所與保羅磋商,在哥林多教會有分爭結黨之事,與發生嚴重的問題(一11∼12;五1;六1;七1;八1;十一18;十二1),他為了說明心中的掛念,解答這些問題,平息紛擾,改正教會弊端,勸勉安慰為道被打的信徒(十六13∼24;參徒十八12∼17),因此就寫了這封書信,並且他曾寫了一封前書(五9),已經遺失,或許不止一封,亦未可知,無從稽考。

五、時代背景
        哥林多教會的信徒,因受其環境背景之影響,使此處教會沾染異教社會邪風惡俗,淫亂犯罪,好紛爭結黨,各立首領,彼此嫉妒,他們雖然大半來自下等階級(一26),仍不免過於重視希臘哲學,與世俗智慧而驕傲自大;希臘人是以其言語、文學、智慧與邏輯自豪,常用哲理來解釋基督教。而那些成為保羅勁敵的猶太主義者,是早就主張希臘人需恪守摩西的律法,才能作基督徒,他們除用某種教義各立門戶外,更以附和某一首領而標榜自己的宗派,致教會四分五裂,形成了許多門戶黨派。保羅寫此書信,即針對當時這些弊端,予以辯駁和譴責(一13,17,19∼35;二4∼5;三3,4,18,21;四6,18;八1;十三2),以期教會能夠分別為聖,信仰純正,走向合一之途為目的。

六、主要信息
        本書主要信息,乃在指出教會分爭結黨,各自為首,責備一切淫亂污穢、放蕩行為之罪惡,進而教導如何建立教會,追求屬靈的恩賜,發出偉大的愛心(十三8∼13;十六14∼22)。

七、分段綱要
        本書共十六章,根據內容要義,可分為五大段如下:
  (1)祝福與感謝 一1∼9。
  (2)責備教會罪惡 一10∼六20。
  (3)解答教會問題 七1∼十一1。
  (4)教導教會要道 十一2∼十六7。
  (5)最後的勸勉與問安 十六8∼24。

八、關係書卷
        本書所論,雖與保羅其他書信性質各有不同,但有同樣關聯及其重要的價值。如:
  (1)羅馬書,加拉太書,以弗所書,是多注重教義性質,論到基督屬靈的事,而本書除十五章之一段,專論基督復活之道外,其餘多論關於教會行為方面實際規範的事。
  (2)本書所論述的一切事,是為了治理教會的問題;哥林多後書所論述的一切事,是為了造就工人的問題,這前後二書所論到的題目,多有同樣的陳述。

九、研讀提要
        本書所寫是在講論教會一些問題以及要道之教訓與解釋,讀者須要有所認識和領受。
  (1)先將本書讀習一遍,將當時哥林多教會犯罪的光景,所發生的問題,以及屬靈的恩賜等情形,與現今教會一切的景況,作一對照,引為鑑戒。
  (2)由於本書具有責備、勸勉、與教導信息之發出,等候得到教會信徒與領袖的反應,而有哥林多後書的寫出,其中有些內容題目,再三的重述,同時亦有其他問題混合其中,故此,這前後二書,必須同時研讀,以求深入瞭解。
  (3)本書所論,有關建立教會的根基,犯罪之事,信徒生活行為,真理要道,屬靈的恩賜,無比的愛心,復活之道,在其他書信中多有論述(羅∼約叄),從前後參覽查考,全然明白。
  (4)本書第三章,講到各人建造的工程必然顯露,在那日子有火發現要試驗各人的工程。這各人的工程,一等是金銀寶石,一等是草木禾稭(林前三10∼15),這火乃鍛鍊的火(參帖後一7;彼前一7;四12∼13)。這兩等工程,有人指為收入教會的信徒,有人指為傳道人工作的結果而言,即指信徒的生活與行為,或指純正與不純正的道理。總之,基督為建造教會的根基(三11),其教訓重要,須留意研讀,必得激勵。
  (5)本書第六章,說到信徒要審判世界和天使,以及教會中最小的事,就是今生的事(六1∼5);當主再來之日,信徒要與主一同作王審判世界,而行審判之權(提後二12,啟廿4),並且審判那些不守本位犯罪的天使(彼後二4;猶6)。這裡顯明信徒將來的權柄和榮耀,需要思想領會,可知自己將來在神的國度裡,享有神兒女的權柄、地位與榮耀。
  (6)本書第九章中,論到傳福音的人,當靠福音養生,要甘心作眾人的僕人,為要多得人,與人同得福音的好處;並且要賽跑,得那不能壞的冠冕為獎賞,這是信心生活,愛人靈魂,奔走靈程道路,一篇最好的勉勵和教訓,需要讀習領受。
  (7)本書第十二章,論到信徒屬靈的各樣恩賜。第十三章,論到無可比的愛。第十四章,論到多得造就教會的恩賜。這幾章不可忽視,需要追求明白,必有所獲。

十、注意要點
        在本書中有關書信、人名、恩賜等事,作一簡略解釋如下:
  (1)保羅第二次旅行佈道時,是在哥林多住了一年零六個月,傳道教訓人,設立哥林多教會,受到猶太人的控告和攻擊,他又住了多日,就和同工亞居拉,百基拉夫婦離去,遷住以弗所(徒十八1∼19;林前十六19)。
  (2)在本書信之前,保羅已由以弗所達信與哥林多教會,此信等已遺失,或許不止一封,足見他對此處教會關心之切(五9)。哥林多教會曾寫信與他(七1),此信大概是由司提反,福徒拿都和亞該古帶來的(十六17)。
  (3)該猶是哥林多城信徒,為保羅所施浸(一14),在羅馬書中此人附筆向教會問安,曾在哥林多接待全教會和保羅(羅十六23)。聖經中尚有三人與他同名(徒十九29;廿4;約叁1)。
  (4)司提反是哥林多信徒,為保羅所施浸,他一家是在亞該亞初結的果子,專以服事聖徒為念。司提反曾送信給保羅(一16;十六15∼18;參七1),與徒六5節所記司提反同名,但原文確係二名,其人其事各有不同。
  (5)人應當以我們為基督的執事,為神奧秘事的管家(四1),這裡所指的執事,非指平時教會所稱之執事,乃指教牧而言,與三節的執事二字不同,是有完全絕對服從的意思,乃表明教牧與主的關係,這種奧秘的事,就是神所啟示人得救的真理,與二節所說神奧秘的智慧意義相同,管家乃是保羅用於教牧的另一名稱,表明教牧與真理的關係。
  (6)婦女蒙頭原是當時代希臘人的一種風俗,凡是婦女外出行路時,或在公共場所,都要用一種薄紗巾蒙著頭,以表示謙卑順服之意,惟獨娼妓不蒙頭,剃髮又是淫婦所犯的刑罰,所以保羅對哥林多教會信徒的要求是「凡婦女禱告或講道,若不蒙著頭,就羞辱自己的頭,因為這樣就如同剪了頭髮一樣」(十一5∼6)。
  (7)保羅說「因此,女人為天使的緣故,應當在頭上有服權柄的記號」(十一10)。這「因此」即指因前二節所說「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」和「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」(8,9)。所以女人應當在頭上有服權柄的記號,意即應當蒙頭,至於為天使的緣故,乃指為天上的使者的尊敬,謙卑和順服的榜樣,所以婦女要效法而蒙頭。
  (8)說方言在當時哥林多教會盛行,且強調是一種恩賜(十四23),保羅惟恐他們因說方言而引起教會情形發生混亂(十四33),過於自高看重方言的緣故,所以他把說方言和繙方言,皆列在各種恩賜之後,表示並不視為重要(十二28;十三8;十四19),但卻也未曾禁止,凡事都要按著規矩和次序而行才是(十四27,39,40)
  (9)關於哥林多教會的婦女在會中發言或講道的問題,保羅作了不同的教訓和約束;先表示婦女在會中可以講道或禱告,只是吩咐他們要蒙頭(十一5);而後又表示禁止,他們在會中要閉口不言,不准她們說話(十四34)。這兩處的教訓,是依當時的教會情形而定,並非是自相矛盾之言論。

十一、史地簡介
        哥林多--是使飽足的意思,原為希臘商業都市;後改為亞該亞省省會,屬羅馬帝國最大最富最重要城市之一,受羅馬所派的方伯管理(徒十八12)。該城建於海峽之上,位於半島並大陸之間,在帝國主要商業路線上,佔有相當地位,各地貿易都在此城海口出入流動,成為歐亞二洲通商的中心。因此哥林多人民,雜居會集稠密,成為奢華宴樂罪惡之城,人民醉於酒色,叉縱情慾,其宗教風俗非常邪惡敗壞;他們敬拜女神阿富羅底,迷信為海神的女兒,在女神廟中管理敬神的事都是娼妓,男子在廟中謁拜女神,宴樂縱慾,任意妄為,污穢淫亂不堪,實為罪惡之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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