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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問題總解

  六.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有何分別? (雅二21-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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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雅各在論到信心與行為並行的道理,首先是以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為例證,來說明其重要性。原來保羅引證亞伯拉罕「因信稱義」,是在以撒出生之前。他憑信心相信神的應許,他的後裔將來多如眾星(創十五1-6;羅四3)。在他得著這稱義的經歷,大約十多年後,又得著神定立割禮的約,作為他稱義的憑據(創十七9-11)。保羅說:「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,因信稱義的印證。」(羅四11)。這是亞伯拉罕因信而得的義,神以他為義作為因信稱義的表樣。但雅各引證亞伯拉罕「因行為稱義」,是在以撒出生以後。他因順服神的旨意,遵行神的命令,就把以撒獻在壇上(撒上廿二1-14)。神是以此事要試驗他那因信心稱義的如何(來十一17),結果是他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,已經證明了他因信稱義的真實性,實在是完全的。所以雅各在這�婸﹛A亞伯拉罕獻以撒是「因行為稱義」的意思。是將他的信心因著行為,在人面前顯明出來。因此,我們可以看見信心與行為的並行,是互相配合和成全的,前後並無矛盾和衝突的。保羅和雅各先後所論這「因信」與「因行為」稱義,他們雖然各人持定一種不同的角度說法。但其目的皆為證實稱義為人的見證,是無可置疑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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