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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問題總解

  六.天使犯了什麼罪?地獄與黑暗坑是指何處?(彼後二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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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「就是天使犯了罪,神也沒有寬容,曾把他們丟在地獄,交在黑暗坑中,等候審判。」彼得是在主後六十七年,因尼羅皇的迫害,被解去羅馬城,為主倒釘十字架而死。彼得在此並未說明是什麼天使,犯了什麼罪,舊約也未特別論到這點,祇有古代的聖經外傳以諾書八Book of Enoch,記述這犯罪的天使,就是「神的兒子們」(創六1~4)。他們從天而降,隨意挑選世上人的美女為妻, 在神看來,是一種犯罪的行為,因此神把他們丟在地獄,交在黑暗的坑中,等候審判。但聖經明說,天使是服役的靈,是無性別的,也不娶不嫁(來一14;太廿二30),所以這種記載十分荒唐,不足為憑。我們只能從猶大書中得到一點瞭解的是「又有不守本位,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,主用鎖鍊把他們永遠拘留在黑暗�堙A等候大日的審判。」(猶6)這與彼得所說此犯罪的天使景況是相同的。這些犯罪的天使,可能是隨從魔鬼背叛神,失去了良善,公義,和聖潔,牠們任憑自己的自由意志,自甘墮落敗壞,成為神與人永遠的仇敵,等候審判,要受永遠的痛苦(參太廿五41;啟十二4,7;廿10)。「丟在地獄」一詞原文為動詞,就是拘禁於地獄的意思,to imprison in hell 其名詞係指在地底下深不可測的深淵。此詞為希臘文傳統思想中所慣用的一個字,代表地獄,希臘人看此處係指在地底下深不可測的深淵,是比陰間更為低深之受刑的地方,是神拘禁罪大惡極的人,或某些犯罪的天使,最為可怕等候審判的所在。此詞原文在全部新約聖經中,只用過一次,至於聖經其他經文所常用的地獄詞原文,則為(Gehenna或Geena太廿五22,29;十28;可九44;路十二5;雅三6),這是源出於猶太人的用法。
「交在黑暗坑」一詞原文為(in pits of goom),係有深淵的意思。此坑乃是黑暗的(參太廿二13;廿五30),與猶大書「拘留在黑暗�堙v(猶6),是一件相同的事; 且這「交在黑坑中」,原文句子是列在「丟在地獄」之前,顯示這坑與地獄意義一致,是指一個相同的地方。神將這些犯罪的天使,拘留在這一個處所,等候審判,照聖經外傳以諾書的描寫,是以諾曾看到那黑暗的坑,在那�埵陶\多囚犯(天使),等候永刑。總而言之,這地獄與黑暗坑,不論是否指著同一個所在,皆是屬於靈界的事,非憑人的肉眼所能看到,乃是出於靈眼所感覺的領域,故其實際的情景,是令人難明的。我們只有等候主的再來之日,到那時就全都能知道,一切便可真象大白了(參林前十三1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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