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約翰在這�婸”鴗ㄕ靬韟漯滿A和至於死的兩種罪,但並沒有指明是什麼樣的罪,令人難以瞭解;不過我們在此僅就解經家們的意見,加以綜合論列,解釋如下:
(1)首先我們在此必須要明瞭解的,是死和罪的意義。死是指人有肉體的死,與靈性的死(雅二26;創卅五18;弗二1;提前五6)。按靈性的死來說,聖經是將死和罪連在一起的,死是由罪而來的,所有的罪都是至於死的(創二17;結十八20;羅五12),這罪的原文字是射而不中的意思(如人之失行,若射者未能達到其目標to miss the mark)謂之罪,約翰在此也告訴我們:「凡不義的事都是罪」(約壹五17上),在古時猶太人的拉比,將罪分為兩種:(1)是指人不知而犯的罪,如因為無知不慎,或受環境惡劣影響所犯的罪,是可以用獻祭而贖罪,獲得赦免。(2)是人明知故犯的罪,如因存心驕傲而故意存心犯罪作惡的(來十26),是不能因獻祭可以赦免的。因此有人認為約翰是存有拉比這種思想,則另為解釋說,那無知而犯的罪,是不至於死的罪;那明知故犯的罪,是為至於死的罪。
(2)按上文前一段的解釋,就靈性的死而論,是死和罪相關的,所有的罪 都是至於死的,而約翰在此即然分為至於死和不至於死的罪,可見這死必然不是指靈性方面的死,乃是指身體方面的死。比方亞拿尼亞和撒非喇二人,因欺哄聖靈以致身體仆倒而死。但他們是曾經為主奉獻的聖徒,他們身體雖然死了,是犯了至於死的罪,而他們的靈魂卻不至於滅亡的(徒五1~5)。
(3)從靈性方面的死來說,認為這至於死的罪,就是那褻瀆聖靈的罪(太十二31,32;可三28~30)。主曾親自宣告凡褻瀆聖靈的人,今生來生都不得赦免,又如那些背道,不信基督,拒絕基督贖罪救恩,而故意犯罪之人(約三18;八24;來4︱7;十26),像基督時代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和文士(太廿三13,14),使徒時代抗拒聖靈的猶太人(徒七51),以及當時在教會中混亂主道,破壞信徒純正信仰的敵基督者(約壹三18,22),這些人便是頑梗不化,故意拒絕救恩,是犯了至於死的罪,則他們最後的結局,乃是滅亡。照這樣看來,他們當然是非基督徒,而約翰對於「弟兄」這種稱呼(約壹五16),則也不一定指是已經得救的信徒而言,乃是泛指一般教友,是猶太人的平常習慣上一種稱呼而已(參徒二14,29;七23,26;廿三1)。
(4)「不至於死的罪」,若是如前面所指那無知而犯的罪,或靈魂不至滅亡的人,就當為他們禱告祈求,但那「有至於死的罪」,若是如前面所指那明知故犯的罪,或指靈性方面死的罪人,約翰則「不說當為這罪祈求」,因為不論他們是故意犯的罪,或是靈性方面死的人,他們所犯的罪,已經到了嚴重而無可挽救的地步,則不必為他們祈禱,即使祈禱也是無用,因為這樣所求的是不合神的旨意,則不蒙應允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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