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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○ 不可以判死刑嗎?
很不幸的,極刑是對重大罪行的必要刑罰。 在古代的以色列沒有監獄。依據規定,小偷必須賠償他所偷或所破壞的四或五倍(註:出埃及記二十二章一節)。當眾鞭打也是對罪犯的處罰。 古時候的以色列人,認為殺人流血會褻瀆土地,必須再流殺人者的血,才能使他恢復。 這些罪孽深重難改的人,行為不合宜,致史以色列悖逆神或破壞社會綱紀的人,都只有一個選擇,就是極刑(註:利未記二十章)。藉著極刑,社會沒有犯罪,土地也被潔淨。 十誡中有「不可殺人」(註: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三節)。公正的執行刑罰並不算殺人,因此不受十誡的禁止。事實上,包括十誡的類似法律,針對特別的罪行,也都有處極刑的明確款目。 假如能迅速確實的施行極刑,勢將有效的打擊犯罪。如果常常執行不力或拖延時效,則也難以發揮任何功效。不過,要是這些向社會跳釁的人,以及這些經常掠奪無辜的人,都能警覺到死刑將是他們所作所為的懲罰,我們將可以預見犯罪率有戲劇性的大幅滑落。 今天,我們把罪犯關在監獄裡,期望犯罪者悔悟自己的過錯,而予以監禁。其實,這些地方乃是罪犯的繁殖滋生地。甚至在最好的監獄裡,也有百分之八十五的受刑人會再次回籠服刑。 社會必須為這些罪行、以及所受的痛苦付上代價,因而每年花一筆錢將犯人關到監獄裡,這筆錢相當於就讀一所長春藤聯盟的大學所需的學費。聖經上的處理方式就聰明多了。犯罪較輕者,必須回到他肇禍的地方,對受害人做必要的賠償。而不改惡習慣犯,則用極行將他從社會中永久剪除。要是沒有這兩種處理方法,則當時的社會必像今天一樣,倍受罪惡的擾亂與危害。 ——派特●羅伯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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